门诊慢性病认定和结算有关问题
一、资格认定
(一)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已通过慢性病资格认定的,直接享受待遇,无需重新申请。
(二)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慢性病资格的,包括以下情 况:
1.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的 ( 以出院时间为准),直接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;
2.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,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 殊病种治疗的,可直接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或备案表及医院 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。
( 三 ) 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资格的,包括以下情况:
1.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 院、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;
2.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 资格的;
3.使用门诊病历申请慢性病资格的: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 症、苯丙酮尿症、甲状腺功能亢进症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、阿尔 兹海默症五个病种,患者如果无住院资料可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 门诊 (抢救)病历复印件、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、化验单 (原件) 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;
4.复审病种需在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。 政策过渡阶段, 已经统一将复审病种待遇享受期延长至 2021 年
12 月 31 日。
二、费用结算
( 一 )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治疗慢性病 ( 限 定在 44 种慢性病种范围之内) 相关的处方或治疗检查单,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。
( 二 ) 慢性病患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用药处方 (手写或电子处方),可在任意一家慢性病定点药店直接结算,药品限定在 44 种慢性病范围。
按照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 展的意见》( 陕药监发〔2019〕41 号 ) 精神,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参保慢性病患者,慢性病定点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,凭留存的处方销售相关慢性病药品并直接结算,留存处方有效期为半年。
( 三 )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和门诊特殊病种 ( 门诊血 液透析除外) 范围内的药品,不能在门诊慢性病中进行报销。
( 四 )定点医药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,应选择限额高的病种进行直接结算,以保障城乡居民医保 Ⅰ 类慢性病病种(血友病、 恶性肿瘤、白血病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器官移植术后、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、小儿脑瘫、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) 的患者能够正常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处设置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 及办理流程宣传栏,做好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宣传;切实做好鉴定医师及有关工作人员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和业务培训,严格按照 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执行,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纳入慢 性病待遇享受范围;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证件,按照程序进行慢性病资格认定及费用直接结算;对已经受理的 2021 年 1 月 1日之前住院患者的认定申请,应继续办理完结。
(二)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准确宣传门诊慢性病医保政 策,不得限制慢性病患者到其他零售药店购药,不得借未达到起 付标准等理由诱导患者消费;应按照医保协议以店内会员优惠价 格向慢性病参保人员出售药品,不得随意涨价;必须以定点医疗 机构开具的购药处方,为慢性病患者购药和直接结算。
(三)各参保单位应正常接收和报送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的慢性病资格认定及费用结算的资料,不得推诿和拒绝。
2022-09-29 10:01:04